直播平台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和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文书 检查计划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反兴奋剂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药品直播平台 飞行检查办法》《直播平台 监督管理条例》《直播平台 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直播平台 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直播平台 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直播平台 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直播平台 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直播平台 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直播平台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直播平台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直播平台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直播平台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直播平台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实施层级

   1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部门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药品注册相关管理工作:
(三)组织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2次/年(依备案机构申请开展除外)

        省

    2

对直播平台 临床试验机构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直播平台 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直播平台 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直播平台 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直播平台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部门规章】《直播平台 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直播平台 注册相关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直播平台 临床试验机构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直播平台 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实施直播平台 监督管理所需的技术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境内第一类直播平台 产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直播平台 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情况,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备案后监督检查。对于新备案的直播平台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备案后6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直播平台 临床试验机构遵守直播平台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直播平台 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进行现场检查。 
【部门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相关管理工作:
(一)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审评审批;

(二)境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三)依法组织直播平台 临床试验机构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四)对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的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直播平台 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实施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所需的技术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直播平台 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情况,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备案后监督检查。对于新备案的直播平台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备案后6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直播平台 临床试验机构遵守直播平台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直播平台 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进行现场检查。

2次/年(依备案机构申请开展除外)

        省

   3

对药品(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剂、化学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原料药、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

4次/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2次/年(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
1次/年(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企业);
1次/年(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三年内进行全部检查)。

       省

   4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1次/年(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三年内进行全部检查)

         省

   5

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剂、化学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

1次/年(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年内进行全部检查)

         省

   6

对直播平台 生产企业(第二类、第三类)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直播平台 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直播平台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直播平台 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直播平台 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直播平台 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直播平台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直播平台 ,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直播平台 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直播平台 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 
【部门规章】《直播平台 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二类、第三类直播平台 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一类直播平台 生产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第一类直播平台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第一类直播平台 生产活动。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开展对直播平台 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直播平台 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

2次/年

         省

   7

对境外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代理人)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直播平台 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代理人信息通报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理人组织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代理人信息通报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理人组织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1次/年

         省

   8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部门规章】《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部门规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注册人、备案人的注册、备案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注册、备案活动涉及的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有关情况。

2次/年(对生产重点监管目录品种的企业);
1次/年(其他化妆品生产企业)。

         省

   9

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按职责指导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次/年

         省

  10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部门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2次/年

          省

  11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企业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药品网络销售和网络平台服务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人员,了解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相关情况;
(四)依法查阅、复制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现场检查2次/年

         省

  12

互联网药品(含直播平台 )信息网站及其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直播平台 )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现场检查1次/年

         省

  13

对直播平台 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直播平台 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直播平台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直播平台 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直播平台 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直播平台 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从事直播平台 网络销售的企业和直播平台 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现场检查2次/年

        省

  14

本行政区域疫苗配送企业、境外疫苗持有人指定的境内销售其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2次/年

    省、市、县

  15

对直播平台 生产企业(第一类)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直播平台 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直播平台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直播平台 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直播平台 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直播平台 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直播平台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直播平台 ,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直播平台 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直播平台 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 
【部门规章】《直播平台 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直播平台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二类、第三类直播平台 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一类直播平台 生产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第一类直播平台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第一类直播平台 生产活动。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开展对直播平台 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直播平台 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                                           

1次/年

     市、县

  16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第五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质量管理,所经营和使用药品品种,检查、检验、投诉、举报等药品安全风险和信用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检查计划包括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要求、检查时限、承担检查的单位等。
【部门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2次/年

     市、县

  17

对直播平台 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直播平台 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直播平台 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直播平台 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直播平台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直播平台 ,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直播平台 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直播平台 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

【部门规章】《直播平台 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直播平台 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直播平台 经营企业符合直播平台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活动。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结合直播平台 经营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直播平台 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从事直播平台 网络销售的企业和直播平台 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六条 对从事直播平台 网络销售的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2次/年

      市、县

  18

对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次/年(针对商超、母婴专卖店、宾馆等化妆品经营企业开展“双随机”,比例由市场局文件下发);
1次/年(其他化妆品经营企业)。

      市、县

  19

对药品、直播平台 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行政法规】《直播平台 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直播平台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直播平台 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直播平台 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直播平台 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直播平台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直播平台 ,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直播平台 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直播平台 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部门规章】《直播平台 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播平台 使用单位建立、执行直播平台 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并纳入监督管理档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播平台 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相关的直播平台 生产经营企业、维修服务机构等进行延伸检查。
直播平台 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1次/年(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医疗机构,药品三年内完成全部检查,直播平台 四年内完成全部检查)

     市、县




本站由直播平台-在线直播平台-私人直播平台 主办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邮编:210008 电话:025-83273610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0000004

备案号:苏ICP备09039606号  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0488 您是第位访问者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本站由直播平台-在线直播平台-私人直播平台 主办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邮编:210008
电话:025-83273610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0000004
备案号:苏ICP备09039606号
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0488